| 参保登记:
(一)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信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各单位持下列证件到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办理登记手续。
1、本单位批准成立证件;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开户银行帐号;
5、参保人员花名表和单位工资表;
6、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参保单位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当月持有关证件到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于当月分别持职工花名表、职工调动转移表等有关手续,到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新增人员;
2、职工调出、调入;
3、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职工退休、退职。
(六)持参保单位申报表:⑴审核认定,发出接收失业人员及其档案通知书;⑵办理登记,填写《三项保险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②本人免冠照片(一寸)四张;③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④求职证明;⑤本人学历证书;⑥各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⑶核定领取保险金期限;⑷核定累计缴纳保险费时间;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⑸发放保险金,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9%,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年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病统筹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计算,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每人每月为5元,其中,用人单位每月缴纳2元,个人每月缴纳3元。
(二)基本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折2%,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四)企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行政事业单位缴费日期为每季第三个月的10——15日,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程序:
1、建立个人帐户;2、登记缴费;3、对帐;4、记息;5、公布个人帐户。
参保患者就医审批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到社保所医保结算口领取有关备案审批表格。
2、参保职工携带审批表到各定点医院由主治大夫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各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
3、参保职工持已填写的审批表到本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参保职工携带医保三证、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到社保所医保审核结算口。
5、社保所审核结算口对参保职工的审批表核实、审批并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