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泉市矿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矿党发[2001
] 12号),设置阳泉市矿区环境保护局,为正科级建制,是阳泉市矿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现有编制14人,内设办公室,下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区环境监理所2个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环境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参与制订全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全区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及污染源调查、建档工作;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境内容;组织全区环境统计工作。
3、统一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污染物、工业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管理由区管辖内的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内跨行政区的污染纠纷。
4、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规定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推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区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行业标准。
6、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筛选、评价和推广工作;组织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和环境标志的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区级环境监测网络,下达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任务,指导本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8、对辖区企业的污染防治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
9、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及国内外环保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
11、指导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区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业干部的环境保护培训,负责全区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
12、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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