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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程序
一、正常退休的审批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月,企业携带该职工档案(含连续工龄审定表),审档后由社会劳动保险所填写缴费工资基数及缴费状况表。
2、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企业携 带个人缴费账户清单到社保中心进行个人账户清算。
3、企业依据已审的《退休审批表》,填写企业职工退休证,并到社保科加盖铅印。
二、因病退休(职)的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办理退休的,除携带正常材料外,还必须附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1、企业如有特殊工种,需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批准的特殊工种核准批件,报区社保科备案。
2、认定时,企业需扒带职工档案(含连续工龄审定表),《职工特殊工种确定及工种确定及工龄折算审批表》职工提前退休申请,到社保科进行审批。
3、职工在原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由现单位填写《职工特殊工种确定及工龄折算审批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进行特殊工种审批。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待人对申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的 ,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批立案。
二、仲裁委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书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后,申诉人预交仲裁费,自做出决定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 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仲裁员接到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仲裁员工作职责》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在七日内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打印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四、仲裁员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双 方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若有请求,则告之其在开庭前一天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回避,报仲裁委办公室核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口头 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五、公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把庭前取证情况及合议意见向仲裁委员会主任通报,采取必要的 措施确保公开审理程序正常进行。开庭合议后作出的仲裁结果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在十日内制作仲裁文书, 报仲裁主任核准,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矿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一方既不起诉又 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办公室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 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 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 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七、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员应对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案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程序
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 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 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 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而 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委托存档程序
一、凡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人员]单位同意调出的,请到中心领取“商调函”及相关表格,回档案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携带“加封”的个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存入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存需提供委托说明书)。
二、需交存档管理费,存档期限最短为半年(可随时提档)。
三、存档人员依据劳动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时(介绍信),应同时携带本人存档合同书,与证明(介绍信)内容有关证件,以便办 理。
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程序
一、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存档介绍信、指定办事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提供存档人员名单及档案所在地,回原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三、存档单位在存档时,应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合同书(与职介存档部)加盖公章,待审档合格后缴纳一年存档费。
四、档案所在地为街道或学校的,先到企业注册地劳动局办理“招聘备案(招工)”手续。
五、存档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除存档单位要求其档案退回街道外,其余事项均由存档单位出具同意调出证明由职工本人办理。
六、存档单位的职工需我中心出具相关人事证明时均需由存档单位开具同意办理证明。
办理职工调动程序
一、办理招工需提交的证件。
1、本人户口簿; 2、本人毕业证;
3、劳动就业培训证; 4、身份证。
二、办理职工调动程序
1、发商调函; 2、填写调动审批表;
3、办理行政工资介绍; 4、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转移单。
收费标准
一、招工手续费,每人5元。晋介涉字21996262号
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1)件20元,当事人3人以下,1992晋价涉字44号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2)件30元,当事人4-9人,1992晋价涉字44号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3)件50元,当事人10人以上,1992晋价涉字44号
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册4元,1996434号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人3元
五、变更合同鉴证费每人1元
六、职业介绍务工
1、求职登记费,每人每次5元,个人支付
2、职业介绍服务费,每人每月50元,用人单位支付
3、临时用工介绍服务费,每人每月10元,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4、劳务输出职业介绍费,每人每次200元,向北京、天津、内蒙、陕西、河北介绍;向其他省市劳动输出介绍费,每人每次500元
5、存档费,每人每月2元
6、流动人员就业登记证,每证5元;流动人员就业登记证,每卡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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