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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阳泉市矿区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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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区属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由区行政效能监察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解释、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办理事项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七)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八)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取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九)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十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二)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三)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四)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五)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

  (十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和刊登广告的;

(十八)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九)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十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

(二十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十四)按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受理的事项。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或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提倡实名投诉。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

(一)  被投诉的单位或工作人员;

(二)  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其他便于受理机构查证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多人投诉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

出;多人来访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

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被投诉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经查属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